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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静雅征地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过静雅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诉初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红光村田舍桥*号房屋经搬迁房协议书、安置房协议书确定拆迁事宜后被拆除。后过静雅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房屋所在的红**地块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请求:1、确认市国土局征地行为违法,赔偿因其房屋被非法征收导致的损失;二、判决市国土局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三、由市国土局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经本院裁定移送原审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过静雅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对过静雅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过静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本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不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红光村田舍桥*号房屋经搬迁房协议书、安置房协议书确定拆迁事宜后被拆除。市国土局所作的征地行政行为,对过静雅的权利义务已不产生实际的影响,故过静雅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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