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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徐*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等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赵**、徐*、沈**、沈**、沈**、秦**、沈**、高**、沈*、管**、沈**、朱**、沈**、朱**、沈*、沈**以无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锡规地临许(2009)第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违法》并予以撤销,并由市规划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王*、袁**等人诉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案,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就市规划局颁发的锡规地临许(2009)第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决书,对王*、袁**等人要求法院确认锡政拆通(2010)第10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已生效的(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决对锡规地临许(2009)第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已进行了审查,现赵**等16人对该规划许可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因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对赵**、徐*、沈**、沈**、沈**、秦**、沈**、高**、沈*、管**、沈**、朱**、沈**、朱**、沈*、沈**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赵**、徐*、沈**、沈**、沈**、秦**、沈**、高**、沈*、管**、沈**、朱**、沈**、朱**、沈*、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生效的(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决对锡规地临许(2009)第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已进行了审查,现赵**等16人对该规划许可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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