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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撤销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000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材料,蒋**最初向该院递交起诉材料提起本次诉讼,且本案所涉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蒋巷村蒋巷*号房屋所在地位于该院管辖范围内,故裁定驳回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市拆迁办系受无锡市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城市拆迁管理,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无锡市建设局。本案并不涉及不动产,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变更本案被告并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蒋**起诉请求撤销锡政拆通(2011)第2030号《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不动产利益。本案所涉房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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