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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袁**等人曾因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向原审法院起诉,该院在审理中已就无锡市规划局颁发的锡规地临许(2009)第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决书,对袁**等人要求法院确认锡政拆通(2010)第10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袁**提起的行政诉讼,其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袁**的起诉不予受理。

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侵害了其正当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袁**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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