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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拆迁安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邱**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司)于2010年6月14日签订《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下简称《产权调换协议书》),就邱**所有的无锡市滨湖区邱**号房屋拆迁后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现邱**要求无锡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埒街道)履行在上述《产权调换协议书》加盖公章等提起的诉讼,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邱**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河埒街道应履行而未履行行政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邱**与康**司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1份,对邱**所有的无锡市滨湖区邱**号房屋拆迁后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2014年,邱**诉至原审法院,以河埒街道为被告,要求:1、判令河埒街道未履行加盖公章的《产权调换协议书》对拆迁户进行的安置无效,载明的楼层差价另计无效;2、判令河埒街道履行在其持有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与康**司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现邱**因河埒街道未在上述《产权调换协议书》加盖公章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产权调换协议书》对拆迁户进行安置无效、载明的楼层差价另计无效,并要求河埒街道履行在《产权调换协议书》加盖公章,该诉讼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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