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3日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溧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及《云龙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戴**作出溧征补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7日以被执行人已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