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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洲宾馆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溧阳市溧城绿洲宾馆不服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溧阳市溧城绿洲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溧阳市溧城绿洲宾馆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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