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溧城执改字(2013)第CD09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决定书确定,溧阳市**有限公司擅自对建筑外墙改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溧阳市**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审查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拆除被执行人溧阳市**有限公司的违法改建,因拆除上存在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溧城执改字(2013)第CD09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拆除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