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王**食品安全处罚一案,溧**生局作出的(溧)卫罚字(2014)年第C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欠外债较多,银行未查询到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欠加处罚款5000元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无能力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对余款同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溧**生局作出的(溧)卫罚字(2014)年第C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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