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溧阳**护局与溧阳**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溧阳**护局作出的溧环罚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建设的石灰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停止石灰生产项目的生产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但是暂时不具备停止石灰生产项目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但是暂时不具备停止石灰生产项目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溧环罚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