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陆**、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坛计征决字(201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陆**、李**于2012年9月20日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陆**、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110496元,此款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该决定书于次日送达。陆**、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10496元。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坛计征决字(201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陆**、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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