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美不服被告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院于同日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