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院于同日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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