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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为与被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诉来本院,因被起诉人不履行职责,未能督促单位缴纳社保和将停交社保的信息告知起诉人,起诉人要求判令:“1、被起诉人承担2012年6月至今的社保、医保补足缴纳,并承担费用;2、被起诉人承担医疗费2236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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