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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浩平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恽**以武进日报社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恽*平诉称:武进日报社散布不实报道,侵害起诉人名誉,请求法院判令:1、武进日报社向社会公众散布的虚假新闻行为违法;2、武进日报社收回起诉人名誉权向社会公布,并赔偿起诉人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费贰拾万元正;3、诉讼费用由武进日报社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日报社并非行政机关,其刊登报道的行为也非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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