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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浩平一审行政裁定书(4)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恽**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恽*平诉称:起诉人所在房屋地块拆迁,但是明确拆迁通知的是常州市武进区国土资源局,发拆迁通知书给被拆迁户的拆迁人也是常州市武进区国土资源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无资格实施拆迁,其拆迁行为系非法拆迁,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非法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承担。

经查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7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对起诉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起诉人不服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本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武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起诉人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常州**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常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上诉。2005年9月20日,本院按《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对起诉人实施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现起诉人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院已对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作出了裁判,已认定是合法,且该裁判已经生效并强制执行完毕,现起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我院不予重复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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