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陆**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8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武计征决字(2013)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于1991年12月2日生育一个女孩,又于2012年10月19日在常州**健医院多生育一男孩的行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89028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对武计征决字(2013)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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