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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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