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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