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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周**为与被诉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诉来本院,要求“1、确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非法征收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起诉所指的非法征收对象是树木、附着物等动产,且该征收行为已逾5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周**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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