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恽浩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恽**以湖塘镇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马杭派出所、湖塘镇大华村委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恽*平诉称:2007年9月,湖塘镇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马杭派出所、湖**华村委在起诉人在京上访期间,派人将起诉人押回常州,并在湖塘恒睿宾馆实施非法拘禁,请求法院判令:1、湖塘镇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马杭派出所、湖**华村委非法拘禁案的行政行为违法;2、彻底审查湖塘镇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马杭派出所、湖**华村委非法拘禁起诉人的事实,并追究刑事责任;3、诉讼费用由湖塘镇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马杭派出所、湖**华村委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追究湖塘镇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马杭派出所、湖**华村委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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