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金坛市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要求金坛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确认金坛市**展有限公司无合法手续占用土地的违法性和对其申请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书面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只有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以原告身份主张权利才为适格主体。起诉时没有主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或仅主张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犯则不具有原告资格。依据上述规定杨**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常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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