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溧阳**护局与溧阳**瓦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溧阳**护局作出的溧环罚决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瓦厂建设的砖瓦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溧阳**瓦厂停止砖瓦制造项目的生产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瓦厂已停止砖瓦制造项目的生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溧阳**瓦厂已停止砖瓦制造项目的生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溧环罚决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