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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械厂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溧阳**械厂不服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溧阳**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溧阳**械厂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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