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金坛**护局与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一案,金坛**护局作出的坛环罚决(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确定,陆**立即停止塑料粒子加工项目的生产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塑料粒子加工项目的生产,现陆**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塑料粒子加工项目的生产,现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坛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坛环罚决(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查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