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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金坛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金坛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9日以没有时间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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