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0月9日,本院收到黄**的起诉状,要求金坛市朱林镇人民政府对其履行拆迁房屋安置、并享受拆迁安置待遇。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常**公司在对拆除房屋现场清理过程中一并拆除了你房屋,常**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为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常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