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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袁**与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袁*妹诉被告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登记一案,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院于同日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因杨**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袁*妹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蒋**,第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袁**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袁**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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