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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溧人社察理字(2014)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溧阳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立即支付王**等3名劳动者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共计171756.4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王**等3名劳动者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应得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71756.42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4)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4)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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