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溧政发(2012)5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进行了公告,决定自2012年4月23日起,对东升路北侧、马*赵家村西侧、昆仑东苑南侧、昆仑南路东侧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坐落于本市昆仑南路263号1-1-602室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朱**,产权证号为溧交字第22784,房屋登记建筑面积92.21m2,在征收前期工作中,由常州常地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实地测量,测得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93.322m2。经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及装修现值进行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为493860元(按实测建筑面积93.322m2计算,不含室内装修)、坡屋顶价值为33255元,合计527115元。征收过程中,市住建委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但未能就该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7月24日,市住建委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关于对朱**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书》,提供了两种补偿方案供其选择,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选择。2013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溧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及《污水处理厂东侧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溧征补字(2013)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内容为:1、由市住建委对被征收人朱**所有的昆仑南路263号1-1-602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原征收地块11幢东单元702室,建筑面积102.68m2,该房屋为期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朱**所有。2、产权调换房屋价格53628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528222元(外围评估不含室内装修)的差价8064元(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代办费),由被征收人朱**待安置房交付之时支付给市住建委,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房代办费在房屋交付时按实结算。3、房屋室内装修费今后按实际评估金额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朱**。4、被征收人朱**自行搬迁过渡后,由市住建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1866元。5、空调、电话、太阳能等移机费按实结算给被征收人朱**。6、被征收人朱**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从上述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并交与市住建委拆除。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于2014年1月26日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溧征补字(2013)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溧征补字(2013)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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