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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处罚一案,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溧)安监罚字(2013)第D-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较大,欠外债较多,法定代表人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无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款50000元、申请费650元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暂无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溧)安监罚字(2013)第D-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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