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溧阳**护局与溧阳**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溧阳**护局作出的溧环罚决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98mg/m?,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表2中第3时段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溧环罚决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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