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王**食品安全处罚一案,溧**生局作出的(溧)卫罚字(2013)年第C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欠外债较多,银行未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欠罚款、加处罚款6800元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暂无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溧**生局作出的(溧)卫罚字(2013)年第C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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