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溧人口和计征决字(13)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银行查无存款,家中除居住的农村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108040元社会抚养费本次执行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无查明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溧人口和计征决字(13)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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