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限公司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人社局)作出的昆工伤认字(2014)第079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向被告昆山市人社局、第三人窦**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4月8日,原告昆山**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