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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27日,原告李**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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