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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00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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