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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南通**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单**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南通国土局)申请公开:“‘上**高新(南通)科技城’总共涉及多少个征地地块?征地地块的名称是什么?”。同年9月4日,南通国土局作出(2014)通国土依复第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单**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决(2014)2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通国土局作出的被诉答复。单**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南通国土局的答复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据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使得行政机关依据申请足以知道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信息是什么内容,并能够寻找、确定、提供给申请人其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从单**的信息公开申请看,“。涉及多少个征地地块?涉及征地地块的名称分别是什么”的申请,并非对具体信息内容的描述,而是对行政机关的提问,实质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南通国土局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而非要求南通国土局提供其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形成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二是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和保存,具备一定的载体。虽然南通国土局的职责中包括对全市各类土地征收和转用进行汇总,作为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理应有责任对辖区内土地征用情况予以审核、汇总,但该职责显然不等同于对某一具体建设项目所涉地块征地情况的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土地管理部门须对某一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地块数目、名称进行统计、汇总,故对上**高新(南通)科技城总共涉及多少个征地地块,涉及地块的名称都是什么进行统计、汇总不是南通国土局的法定职责。《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指的是在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时已经生成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具有为申请人搜集、汇总、制作它并不具有的信息的义务。即使行政机关具备搜集、汇总、加工某一类信息的法定职责,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该行政机关未履行该职责,申请人也只能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救济,而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行为中为其创制信息。上**高新(南通)科技城工程涉及的所有地块的征收、转用审批资料应由南通国土局制作、获取、保存,但各个地块的名称散见于该审批资料中,不能当然的推定南通国土局统计、汇总了这些地块的数量、名称。针对单**的申请,需要南通国土局对所涉地块的数量、名称进行统计,并将之保存在一定的载体上才能提供,故单**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第三,本案中审理的是南通国土局针对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的合法性,对于单**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南通国土局是否履行了主动公开的义务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之列。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南通国土局作出的被诉答复及时、准确、合法。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单**要求撤销南通国土局作出的(2014)通国土依复第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南通国土局公开单**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单**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通国土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单**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通国土局作出的(2014)通国土依复第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明确化,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的寻找并提供申请人所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上诉人单**申请公开“‘上**高新(南通)科技城’总共涉及多少个征地地块?征地地块的名称是什么?”并非对具体信息内容的描述,其申请内容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而是针对“征地地块的数量,名称”对行政机关进行提问,而非要求南通国土局提供其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单**的申请应当属于咨询、询问而非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南通国土局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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