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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芝华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桑**因起诉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桑**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违法砸毁其房屋等财产,应予以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桑**起诉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从其诉状可以确认其最迟于2010年就已经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其未能在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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