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在其诉状中所列的事实部分涉及两个事项,一是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二是被告作出答复的事实。因原告诉状中所列的两项事实之间无对应关系,且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姜**进行了释*,建议其另行厘清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重新起诉。后原告姜**于2015年5月5日当庭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