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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如皋市公安局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因与如皋市公安局确认处警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在证据认定时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袁*等人将其未能建好住房的二层摧毁,系非法侵权,如皋市公安局接处警时对此不予立案处理,属渎职行为,应确认违法。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判如所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如皋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接到袁**的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但该纠纷系袁**与政府拆违行为而生,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我局民警亦进行了告知。故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是如皋市公安局的处警行为是否合法。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如皋市公安局在接到袁**的报警后,迅速指派民警何**、李**出警,并制作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后经办案民警调查核实,袁**所称的黑社会团伙毁坏其在建房屋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存在,其纠纷产生系因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实施拆违所致。由于该争议的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如皋市公安局向袁**告知了处警结果及解决矛盾的途径。显然,如皋市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接处警的职责。袁**要求确认如皋市公安局处警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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