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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如东住建局)拆迁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130号行政判决,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再审申请书转交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庭审仅流于形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主体、程序和内容上,均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如东住建局所作拆迁行政决定没有职权依据,且其决定与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重复、重叠,应属无效。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违法。

如东住建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作出涉诉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无不当。如东县人民政府所作东政复(2010)第113号批复的合法性,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我局根据该批复的要求,对陈**所作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依据充分。另外,我局在作出涉诉强拆决定前,已组织召开听证会,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且进行了依法送达,程序正确。因此,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案中,如东县人民政府作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陈**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情形,依法具有作出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如东住建局依照该府具有法律效力的东**(2010)133批复要求作出涉诉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实际上是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批复予以外化,并以决定的形式将批复的内容告知陈**,不存在行政行为重复的情形,与法不悖。另外,如东住建局所作涉诉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故陈**主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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