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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诉如皋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余**起诉如皋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余**诉称,如皋市人民政府在未与其解除法律关系前私自将其依法继承的合法财产售与第三人,以强买强卖的方式迫使其屈服,该府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如皋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请求:一、撤销该府皋政复(2006)52号批复。二、确认其依法持有的土地产权证合法有效。三、确认该府将其合法财产出售的行为违法。四、判令该府赔偿损失328万元。五、确认该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余**提交的相关材料反映,2006年8月29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对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皋政复(2006)52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如城镇新王庄村八组城北居委会六组八组地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按批复的内容,该批复未涉及具体人员,亦未外化,系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行为。余**现申请撤销该批复并提出其他相应主张,显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余**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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