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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如皋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冯**起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镇街道办事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根据起诉人在起诉状中陈述并提交的起诉材料,其诉称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非法拆除了其房屋,在维权过程中,遭到报复,被关押。起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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