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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和与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日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各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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