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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如东县物价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或价格鉴证人员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的行为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应当责令改正或警告的职权和义务。而是否为虚假的鉴证结论书或鉴证结论,是属于技术业务范畴。现**物价局在收到上诉人的举报后,未对如东**中心的案涉价格鉴证结论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即以物价局的名义回复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对如东县物价局针对其举报所作的答复不服提起诉讼,其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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