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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