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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