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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草专卖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江苏省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5月11日向被告江苏省南通市烟草专卖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冠英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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