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讯通汽车**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向被告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讯通汽车**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讯通汽车**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讯通汽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讯通汽车**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