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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海门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海门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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