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海门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通**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海军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海门市海永乡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南通**源局、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