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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飞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飞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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